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振動時效應用過程中激振器的選擇
(1)激振器的選擇
構件振動時效的效果主要取決于激振參數是否正確,它包括激振力、激振頻率兩個參數。對于不同的構件所需的激振力和激振頻率是不同的,因此產生這兩個參數的激振器的性能必須滿足要求,根據振動時效工藝的要求,激振器應滿足下列條件:
(a)激振力要足夠大并能夠調節。目前國內外生產的設備的激振力一般在2噸左右,3.5噸,均是停機后分級調整。而國內正在研制的無級可調激振力的振動時效裝置,可在運轉過程中連續調節激振力。
(b)激振器應有較寬的頻率范圍,這樣可以使更多的工件在其固有頻率下產生共振。并要求激振器的頻率能夠連續可調,這樣就可在振動處理時進行幅頻特性曲線的繪制。
(c)在振動處理過程中要有足夠的穩頻精度和實現頻率的微調,以保證構件能夠穩定地在共振狀態下進行振動處理。特別是對一些鑄件,振動處理后固有頻率變化很小。(如C620,2米床身鑄件振動處理后頻率下降小于1Hz),也應能畫出較準確的幅頻特性曲線用以檢測。對于阻尼小而共振頻帶較窄的構件來說,只有保證很小的穩頻精度才能使其處于共振狀態下進行處理。
(d)要求體積小,輕便、系統配套齊全,如DLHY系列智能型振動時效系統配套性能好,其中由控制系統,激振器、專用夾具與減振墊、打印機等,現場應用十分方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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